释义 |
1996年5月31日省人事厅发布粤人任[1996]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合法权利,优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促进行政机关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是指国家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其与国家行政机关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其同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关系。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的辞职辞退,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第二章辞职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要求离开国家行政机关,不再担任国家公务员职务,可以向任免机关申请辞职。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未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由组织选派或出资参加培训后,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与单位签订了服务协定(含聘任),未满规定服务年限的; (四)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后正式任职未满三年; (五)正在接受审查的; (六)其他原因不宜辞职的。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辞职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辞职申请,填写《国家公务员辞职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 (三)任免机关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及申请辞职的公务员。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提出辞职申请后,所在单位或部门应当在接到辞职申请表的三个月内予以审批。逾期未予批复的,视为同意辞职,任免机关应予办理辞职手续。国家公务员在辞职审批期间或法规规定不得辞职的,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不准重新录用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