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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讯逼供有哪些手段
释义
    一、刑讯逼供有哪些手段
    刑讯逼供的方法:
    1、罚站法:强迫靠墙罚站,由于时间太长,昏倒在地,随后,又强迫跪在地上,一跪就是六、七个小时。
    2、手拷法:用手拷拷起来,吊到墙角的铁链上,长期折磨,使手腕被手拷磨得看到骨头、脚颈被铁链磨得见到骨头。
    3、电警棍法:把上衣拉上去套在头上,用电警棍在赤身肉体上下捅,至使腹部一片片血痕,还用电警棍对准手指电,使全身烧得无法忍受。
    4、皮带抽打法:用皮带没头没脸的抽。
    5、剥夺睡眠法:连续42天日夜不给睡觉轮番折磨。
    6、搓衣板法:用“背剑式”反拷着跪在搓衣板上,一跪就是一夜。
    7、链法:用铁链拴住双脚,肩部、腰上都用绳子捆吊着,使一动不能动。
    8、苍蝇、蚊子法:夏天,苍蝇、蚊子,把拍的死苍蝇和虫子逼吃掉。
    9、吐痰法:有时还很随便地朝脸上喷口水和痰。
    10、烫烟头法:将抽的烟头掐在手背上。
    11、扣板油法:用手扣捏腋下两边(称之为扣板油)腋下两边被扣得由紫变黑。
    12、下身敲打法:用竹片使劲敲打下身使得一度小便困难。
    13、辣椒擦眼睛法:百般折磨,一直不让睡觉,困时,就用辣椒中间的筋擦眼睛,经擦多次,
    14、“自产自销”法:吊起来,不让小便,后来给小便用盆子等下来后给喝。
    15、方凳砸脚法:用方凳砸脚面使脚面皮开肉绽,疼痛难忍。
    16、吊钢丝法:用手拷将24小时固定在南北双拉的钢丝上,一分钟也得不到休息。
    17、饥饿法:每天早晚只给半碗稀饭,并用手拷将24小时固定在南北双拉的钢丝上,一分钟也得不到休息。
    18、株连法:在审讯时把亲朋好友都抓起来,说被抓先后被如何的折磨等等,
    19、拳头法::用手铐将吊到钢丝上,用两只拳头猛打我的腮部,直打得满嘴是血和肉块,还不准吐出来,要咽下去。
    20、竹片法:用电警棍、竹片不时的敲打手指和脚指。当被折磨昏过去时,就用冷水将泼醒。
    21、椅子法:从背后捆把椅子,叫跪在搓衣板上。
    22、摇晃法:前后摇晃钢丝,长期将双手平拉捆在钢丝上,直至双臂都变成紫黑色,腰部以下全部水肿。
    23、啤酒扳法:用的扳子反扳手指。把十个手指全部扳肿起来,指甲里充满淤血,曾几次被痛昏死过去。
    24、冷冻法:几次被折磨得痛昏死过去,就用冷水泼,把泼醒后,就将空调温度调到最低,用电风扇对着吹,冻得全身发抖。
    25、噪音掩盖法:不论白天黑夜,鞭打时就将电视声音开得很响,来掩盖叫喊声。
    26、针刺法:用筷子竹片敲手指,用方凳脚踩,用缝被针刺手指甲。
    通过小编对刑讯逼供的26种方式的一个简单列举,相信大家都发现了,刑讯逼供方式的多样性和残忍性。刑讯逼供会对社会的正义产生极其恶劣的影响,使人们怀疑司法的公正。因此如果遇到此类情况,务必向检查机关和法院说明情况,维护自己的权利。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二、刑讯逼供的口供进度
    不能,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三、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有哪些,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的区别是什么
    刑讯逼供罪的行为表现有下列7种行为之一的,构成刑讯逼供罪:(1)出于泄愤报复的个人动机而进行刑讯逼供的;(2)多次对多人进行刑讯逼供,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3)刑讯逼供手段残忍,造成恶劣影响的;(4)刑讯逼供造成冤假错案的;(5)刑讯逼供致人精神失常或自杀的;(6)刑讯逼供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7)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二、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区别刑讯逼供罪与暴力取证罪被规定在同一刑法条文中,其两者主体、主观罪过相同,采用的手段也相似,在客观方面都可实施暴力行为,主要区别有:(1)犯罪对象不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或刑事被告人;暴力取证罪的犯罪对象则是证人。这里的证人不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也包括民事、行政案件中的证人。(2)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刑讯逼供罪的行为方式包括采取肉刑和变相肉刑两种,即既可以采取暴力方式,也可以采取非暴力方式;而暴力取证罪则只能采取暴力方式。(3)行为方式的时空条件不同。刑讯逼供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而暴力取证罪则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中。(4)犯罪目的不同。刑讯逼供罪的目的在于逼取口供;而暴力取证罪的目的则在于逼取证人的证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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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0 4:5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