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职业年金转出办理条件: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与省外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新参保单位之间的年金关系转移接续。 职业年金转入办理条件: 1.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与省外的机关事业单位或已建立企业年金的新参保单位之间的年金关系转移接续; 2.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期间参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职业年金; 3.省外机关事业单位试点养老保险转入职业年金。 法律依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 第一条 为统一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号)和《关于印发职业年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9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在职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就业时,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企业年金转移接续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的转移接续业务经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