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手术单签字顺序人一般为患者本人、患者近亲属、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并取得其同意,不宜向其说明的,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也可以。 法律客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