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4月20日) 对距 法定退休年龄 不足5年或工龄已满30年、实现再就业有困难的下岗职工,可以实行企业内退养,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继续为其缴纳 社会保险费 ,达到退休年龄时正式 办理退休手续 。 职工距离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 企业没经你同意强行让你退休没有依据,但这是国有企业较普遍的做法,如你确实不愿内退可向 劳动仲裁申请 仲裁继续在工厂工作。 法律客观: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九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领导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已经实行退休费用统筹的地方,企业和退出工作岗位休养的职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视为工龄,与其以前的工龄合并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