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海某在网吧偷走电脑,公共场所多次扒窃怎么判
释义
    [案情简介]
    被告人海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X市J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3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3年12月11日3时许,被告人海某到X市J区杏西路“星城网吧”VIP13号包厢内,将被害人朱某放置在身边电脑机箱上的一部价值人民币2993元的“苹果”牌手机盗走,后将该手机销赃。当日23时许,被告人海某返回该网吧时被被害人抓获,其随身携带的一张被盗手机的手机卡亦被缴获。
    [法律解读]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多次的理解: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2 7: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