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私有房屋转让登记需要的材料 |
释义 | 一、私有房屋转让登记所需要的材料 (1)买卖双方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买卖契约(收原件); (3)私房赠与还需提交赠与公证书(收原件); (4)私房兑换还需提交兑换协议(收原件); (5)单位购买私房,还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6)房屋权属证书(收原件); (7)完税凭证(收原件) (8)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9)其他所需证件。 注: ①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②房改房、经济适用房转让的需夫妻双方到场签名、按指印; ③未成年人房产转让的需提交其监护人证明或公证书,其监护人出具用于未成年利益的保证书。 ④共有房产的全体共有人到场签名、按指印。 二、单位房转让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1)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转让方需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收原件); 非国有资产转让的,转让方需提交董事会决议和工商局核准的企业有关情况(收原件); (2)转让方经办人委托书和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3)房地产买卖契约(收原件); (4)完税凭证(收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收原件); (6)受让方有效身份证件(若为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7)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8)维修基金缴存凭证(收原件); (9)房屋分户平面图2份; (10)其他所需证件。 注:港、澳、台及境外人士、机构购房提交安全部门批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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