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 |
释义 |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9月19日印发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七个注意事项: (一)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列事项之一的,商业汇票无效。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应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存款人签发。 一、申请商业承兑汇票的条件 1、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人须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贴现申请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有真实、合法的商品、劳务交易关系,能够提供相应的商品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 3、要求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的交易合同必须是合法且要素齐全,即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必须符合《票据法》[3] ,符合制度规定的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的条款要求,汇票上没有“不得转让”和“质押”等字样 4、在贴现行开立存款帐户 5、贴现申请人经济效益及资信情况良好 6、银行要求满足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商业承兑汇票资料 1、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贷款卡原件 2、背书连续、要式完整且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 3、交易双方签订的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原件,或其他能够证实商品或劳务交易关系真实性的书面证明 4、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原件 5、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以保证方式提供担保的还需提供保证人上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 6、贴现行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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