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支付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哪些方面 |
释义 | 电子支付的风险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 (1)市场风险 电子支付机构的各个资产项目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外汇汇率变动带来的汇率风险即是市场风险的一种。此外,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的变动及主要国际结算货币银行国家的经济状况等因素也会间接引发市场波动,构成电子支付的市场风险。 (2)信用风险 交易方在到期日不完全履行其义务的风险。电子支付拓展金融服务业务的方式与传统金融不同,其虚拟化服务业务形成了突破地理国界限制的无边界金融服务特征,对金融交易的信用结构要求更高、更趋合理,金融机构可能会面临更大的信用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当电子支付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满足客户兑现电子货币或结算需求时,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一般情况下,电子支付机构常常会因为流动性风险而恶性循环地陷入声誉风险中,只要电子支付机构某一时刻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以获得足够的资金来偿还债务,就存在流动性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发生在电子货币的发行人身上。发行人将出售电子货币的资金进行投资,当客户要求赎回电子货币的时候,投资的资产可能无法迅速变现,或者会造成重大损失,从而使发行人遭受流动性风险,同时引发声誉风险。 (4)声誉风险 与传统风险比较,电子支付机构面临的声誉风险显得更为严重。以网上银行为例,传统业务中,最常见的声誉风险表现为一家银行出了财务问题以后,导致大量的储户挤兑。网上银行产生声誉风险的原因与传统业务有时候一样,有时候也不一样。不一样的是,网上银行可能由于技术设备的故障、由于系统的缺陷,导致客户失去对该银行的信心。重大的安全事故等会引起电子支付机构产生声誉风险。如新闻媒体报道某家银行被黑客人侵,尽管可能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但是客户会立刻对该银行的安全性能产生怀疑。网上银行的业务处在发展初期,客户对安全存在潜在的不信任,声誉风险的出现对网上银行业务的影响尤其大。 (5)结算风险 清算系统的国际化,大大提高了国际结算风险。基于电子化支付清算系统的各类金融交易,发达国家国内每日汇划的日处理件数可以达到几百甚至上千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第五十三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电子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电子支付服务,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告知用户电子支付服务的功能、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相关风险和收费标准等事项,不得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电子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 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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