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利设定方式地上地下地表区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权利设定方式地上地下地表的区分是: 1.地上权利是指对地面上的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土地的产权、房屋的所有权或租赁权等; 2.地下权利是指对地下土地或地下设施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地下矿产资源、地下管道、地下停车场等; 3.地表权利是指对地表层面的土地或特定地理区域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对地表资源(如水域、森林、农田等)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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