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信用报告包括的内容如下: 1、个人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 2、信用交易信息。主要包括信用卡信息,如办卡时间、银行、还款状况等、贷款信息(如按揭买房、买车的时间、贷款余额、还款情况等)、为他人担保的信息等; 3、其他信息(如个人公积金、养老金信息等)。随着信用条件日渐成熟,个人信用报告中还将陆续收录进个人欠税信息、法院判决信息、电信缴费信息等。 个人信用报告的内容如下: 1、报告标题。个人信用报告; 2、报告头。是信用报告的识别信息,包括报告编号、报告生成时间,以及信息主体的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和婚姻状况; 3、信贷记录。反映了信息主体在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授信机构办理的贷款或信用卡账户的汇总和明细信息,包括账户的基本信息、当前的还款信息和逾期信息。分信用卡、住房贷款和其他贷款三类展示; 4、公共记录。反映了信息主体的非信贷信用信息,包括最近5年内的欠税记录、法院诉讼记录、强制执行记录、行政处罚记录及电信欠费记录等信息; 5、查询记录。反映了信用报告最近2年内被查询的历史记录,显示何机构或何人在何时以何种理由查询过该人的信用报告,以保证信息主体信息的安全和保密性; 6、报告说明。包括信用报告生成原则、征信中心的免责声明、异议申请方式及咨询电话等信息。 【法律依据】: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