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外地返津人员应积极配合社区工作人员体温检测、信息登记等疫情防控工作,并主动如实报告过去一段时间行动轨迹,特别是近期与重点疫区人员或确诊患者、疑似患者相关接触史。 二、对体温检测异常或具有咳嗽、乏力等其他新冠肺炎疑似病征的外地返津人员,社区工作人员要第一时间指导其到附近发热门诊就医,同时按要求上报相关信息。 三、体温检测正常且无其他新冠肺炎病征,且能够明确提供住所具体信息的,社区工作人员不得阻止其回到居所。 四、各区要对外地返津人员“一刀切”管理问题自查自纠,结合本区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实施分类管理,细化操作流程,避免再次出现“小区门难进、有家不能回”的情况,切实保障外地返津人员的居住权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三条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