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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实习与试用期的差异
释义
    “见习期、实习期”不是法律概念,强调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与劳动法中的试用期不同,见习期适用于国家机关、高校等,实习期没有限制。学生在见习、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问题解决不依据《劳动法》。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和考核,最长一年,而实习期是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随着就业市场化进程加速,实习方式逐渐具有劳务关系特征。部分用人单位混淆试用期、见习期和实习期,以廉价劳动力为目的。
    法律分析
    1、所谓“见习期、实习期”,其并非法律上的概念,它们强调的是尚未毕业的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虽然从本质上看,见习期、实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但它并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在企业与员工之间的“试用期”。而且试用期主要适用于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而见习期专门适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实习期则没有限制。
    2、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学生在用人单位见习、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还不是劳动关系,二者之间问题的解决依据尚不能援引《劳动法》。因此,它与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的“试用期”不同。
    3、实习期与见习期也有明显不同,其中见习期一般是专指行政、事业单位在人事制度的框架下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毕业生见习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其中一年见习期主要是为适应当初的毕业分配体制,为工资定档等提供依据而设定,见习期间实行见习工资,不得调动工作,期满经考核合格方转正定级。同时现行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权利、义务并没有具体规定。而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活动的时间。
    4、实习属于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实习的大学生与学校有着教育的关系,大学生的档案等个人履历文件也放在学校,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不与实习大学生建立劳动关系。但是随着毕业生就业市场化配置进程的加速和高校招生计划的不断大,高校毕业生的实习形式已经从原来的高校集中统一组织逐步向毕业生个体选择实习单位的方式转变。这种实习方式从某种程度上具有打工的特征,实习大学生与接受实习生的单位之间事实上形成了民法上的劳务关系。
    5、另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所以毕业生在见习期是有期限的,也是应当有工资收入的,而对于实习期则没有期限和工资方面的规定。
    6、当下有些用人单位混淆使用试用期、见习期和实习期,六个月的试用期约束后甚至继续以见习期的名义继续试用毕业生,或以实习生名义替代试用期等,从而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
    结语
    见习期、实习期并非法律概念,强调的是学生到用人单位进行的社会实践活动。虽然本质上也是试用期,但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试用期。根据法律规定,见习、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问题解决依据不能援引劳动法。见习期适用于国家机关、高校、研究机构等单位,实习期没有限制。实习是教学过程的一部分,大学生与学校有教育关系,单位不与实习生建立劳动关系。然而,随着就业市场化进程和高校招生计划的变化,实习方式逐渐向个体选择实习单位转变,具有劳务关系的特征。一些单位混淆试用期、见习期和实习期,继续试用毕业生或以实习生名义替代试用期,以达到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目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二十条 【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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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