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现役军人子女入小学的,可凭军人证件,烈士证,所在团级及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等,在严格执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政策的同时,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入学,特别是烈士、驻外维和军人等为国家作出较大贡献的军人子女,最大限度优先安排入学。军人子女到学区外学校就读的,如有空余学位,要优先安排入学,没有空余学位的,协调就近安排教育质量较好的学校入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