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天津市农村宅基地补偿政策 |
释义 | 宅基地征收补偿:国务院制定具体办法,省市可规定标准。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补偿费不超过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征地补偿还包括住宅补偿。城市规划区内提供房屋或货币补偿,规划区外提供宅基地重建住房并给予补偿。 法律分析 宅基地: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征地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4、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拓展延伸 天津市农村宅基地补偿政策: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 天津市农村宅基地补偿政策是为了保障农民权益而实施的一项重要举措。根据该政策,农村宅基地的征收和补偿将得到规范和保障,旨在确保农民在宅基地被征收时能够获得合理的补偿。政策明确了补偿标准、程序和方式,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此举不仅有助于促进农民的稳定就业和生活,还能够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通过这一政策,天津市将进一步改善农民的居住条件,提高农村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这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农村改革举措,将为天津市农村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结语 天津市农村宅基地补偿政策的实施对保障农民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政策明确了征收和补偿的标准和程序,确保农民在宅基地被征收时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这不仅有助于促进农民的稳定就业和生活,还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通过这一政策,天津市改善了农民的居住条件,提高了农村居民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这一农村改革举措为天津市农村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 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八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农民权益的,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主管机关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十章 农村经济发展 第八十五条 国家扶持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帮助进行经济开发。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关于扶持贫困地区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组织贫困地区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理使用扶贫资金,依靠自身力量改变贫穷落后面貌,引导贫困地区的农民调整经济结构、开发当地资源。扶贫开发应当坚持与资源保护、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贫困地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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