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权利质权什么时候设立 |
释义 | 质权的设立时间为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的时候,设立质权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权人质押财产有保管义务,因保管不善导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根据我国《民法典》,不同的权利质权设定和生效的条件是: 1、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以汇票、支票、本票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不能以票据出质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公司债券出质,出质人与质权人未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也不能以债券出质对抗公司和第三人; 2、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从登记之日起生效;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关于股份转让的规定;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起生效;以非上市公司的股份出质的,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以有限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3、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二、质权的特征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三、权利质权与动产质权的区别 1、权利质权是指以所有权以外具有财产权性质的民事权利为标的而设定的质权,即债务人本人或第三人作为出质人,将该权利的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进行适当登记,担保债务人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规定以该权利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权利质权必须是财产权;动产质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