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税务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是 |
释义 | 行政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具体如下: 1、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赔偿主体如果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 2、无过错责任原则。不论行政机关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结果上给公民造成损害,就要承担赔偿责任; 3、违法责任原则。也就是无论行政机关在作出职权行为时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因此给相对人造成损失,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在中国适用的归责原则是违法责任原则。 税务行政机关及其税务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责任的时效具体如下: 1、赔偿请求人请求税务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税务行政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2、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余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3、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上所述,行政赔偿责任采用的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及违法责任原则等,并且赔偿的时效是两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余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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