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肥取公积金需要带什么材料 |
释义 | 合肥取公积金需要带的材料具体如下: 1、身份证明: (1)本人提取需提供身份证; (2)提取配偶公积金需提供配偶身份证及婚姻关系证明; (3)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供有效委托及委托人、代办人身份证; (4)单位统一提取需提供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及职工职员身份证。 2、相应证明材料 (1)购买商品住房: 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 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 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房屋交易手续费发票; (3)购买单位房改房/集资经济适用房:购房合同、专用收据; (4)购买拆迁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或协议、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文件、支付大修款/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8)偿还个人购房贷款本息:购房合同、住房贷款合同、住房抵押合同、还贷明细(提前偿还需提供贷还款清偿凭证)。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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