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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军产经济适用房有望改私产
释义
    法律分析:目前全国军队干休所的现有住房(房改房纯私产,有产权手续)和新建经济适用房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出现强拆现有住房(房改房)、新建经适房没有产权手续等一系列相关问题,极大侵害了军队离休老干部的合法权益。对于这些问题全国军休所物权人反映多年,但问题一直没有得以彻底解决。现就两种住房的区别加以比较,使大家有个更清晰准确的理解。现有住房(房改房):〔1999〕530号文件:建房经费是军队历年对营房建设的投资,经折旧、评估、折扣后再收回资金。是军队多年先用钱建房,离休人员先住房,后租房,经军委审批“售房区”后,再签订房改买卖合同、个人付款购的住房。经济实用住房:〔1999〕516号文件规定:主要通过收取住房预售款、申请住房补贴和贷用住房公积金筹集。是以个人出资和贷款筹资建设为主,购房人是先出资建房在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的居住条件。
    第五条 房地产权利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依法纳税。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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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2 21:3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