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 1、主体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联系人、联系方式; 2、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信息。许可证复印件; 3、食品生产企业产品信息。产品名称、产品风险等级、产品明细、执行标准、标签信息、原料信息、使用食品添加剂信息; 4、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许可条件信息。生产经营工艺、布局、设备设施、检验仪器设备、人员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实施如下: 1、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食品生产者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以及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2、对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对因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3、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生产经营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相关许可。 综上所述,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内容包括许可证颁发记录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以及违法行为的查处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可以通报投资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有关的金融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