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要区分婚前赠与和彩礼 |
释义 | 下列情形,要区分婚前赠与和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交往时的赠与。 注意,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既不属于婚前赠与,也不属于彩礼。 两者的区别如下: (1)从法律角度讲,赠送彩礼确是一种赠与行为,但这种赠与行为并非是无偿转移财产权,而是附条件的赠与,只有在赠与所附条件生效时才成就。彩礼赠与得以生效的附加条件,实际上就是将来婚约得到履行而正式结婚;而—旦婚约解除,那么赠与合同效力就归于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然解除,赠与财产就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返还给赠与人。 (2)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即无偿转移财产的赠与行为,一旦赠与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则不论将来婚姻关系是否得以实现,赠与人都无权收回赠与财物。 一、发生返还彩礼纠纷怎么办? 彩礼也是一种赠与行为,但是这种赠与是附条件的,以结婚为目的。但是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也会发生一些其他的赠与行为。因此,解决彩礼纠纷,应当与给付财物行为的性质加以区别: (一)基于包办、买卖性质的婚约而发生的财物给付或者借婚约为名向对方索取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因违反《民法典》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婚约一方在平时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小的财物,以此来增进双方的感情,进而促成婚姻的成立。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与婚约习俗无关,属于正常的人际交往范畴,为一种无偿的赠与。 (三)婚约一方按照习俗给付对方一定数量价值较大的财物。这种给付财物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一种赠与,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男女双方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的,这些财物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是可以请求返还的。 二、彩礼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如果彩礼是赠与给女方,就是女方个人财产;否则,应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婚彩礼一般是在结婚之前男方给女方的钱或者物品,属于男方父母对女方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女方已经和男方结婚,则完成了赠与合同的附属条件,那么彩礼钱就归女方个人所有。如果结婚前没有给彩礼,而是双方领取结婚证之后才给的彩礼,就属于男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这样的话可以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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