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上市公司被公开谴责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品种。在股票市场中,交易所公开谴责本质上是一种制裁机制。主要目的在于对违规者的惩戒,从而达到预防的目的。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开发行证券:(一)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二)擅自改变前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用途而未作纠正;(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的行为;(五)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六)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