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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申报是怎样操作的
释义
    (一)企业对外捐赠的会计处理
    1、《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五章第二十七条,“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相应的,对捐赠资产也是企业“非”日常或定期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出,该支出不分公益救济性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无论货币性资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均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即不管税法如何界定,会计处理都作为企业的支出在当年会计利润中扣除。
    2、对外捐赠引起企业的库存商品等资产的流出事项(虽然税法是作为视同销售处理)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销售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因此会计核算不作销售处理,而是按成本转账。
    3、涉及捐出固定资产应首先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对捐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发生的清理费用,相关税费等进行归集,最后将其余额转入“营业外支出”的借方。
    4、如果企业对捐出资产已计提了减值准备的,捐出资产会计核算还必须同时结转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如果企业以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捐赠,也直接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不论企业是直接捐赠给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非盈利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还是捐赠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其会计处理都是一样的所不同的是对于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捐赠资产扣除规定部分,即规定所进行的捐赠额在年度利润的12%以内的,可以税前列支。
    (二)纳税申报处理
    1、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一“收入明细表”第十三行“视同销售收入”填列金额。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第十二行“视同销售成本”填列金额。
    2、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行“视同销售收入”第3列“调增金额”填写,同时在第21行“视同销售成本”第4列“调减金额”填写,此项视同销售业务,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将外购的资产,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按上述项目填报,视同销售收入和成本相同,视同销售业务没有调增或调减所得额。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业务宣传、捐赠,除填报上述项目外,还应作以下税务处理及项目填报:
    (1)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招待的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业务招待费是指企业为经营业务的需要而支付的应酬费用,如餐饮、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企业视同销售的业务招待费60%,和当年销售收入5‰部分,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2列。再将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数额大于准予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的数额,填入附表三第26行第3列。如果企业此笔视同销售的款项60%,没有超过企业营业收入5‰的扣除限额,纳税调增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6行“业务招待费”第二列“税收金额”填,第3列“调增金额”。
    (2)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业务宣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业务宣传费是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如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如果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年度发生总额不超过年度营业收入15%的税前扣除限额,纳税调减时,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27行“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
    (3)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捐赠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方法。捐赠是指没有索求的把有价值的东西给予别人。企业不会因为捐赠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的捐赠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并取得合法收据,此公益性捐赠的申报方法是:如果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应作纳税调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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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0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