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定 |
释义 | 1、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再实行免税,而其他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则继续实行免税政策。 2、按纳税人性质、物品类型及业务发生时间对纳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的税务处理进行重新定, 不再考虑销售价格是否超过原值,旧机动车税务处理不再单列。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法律依据:《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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