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销售经理有权利退定金吗 |
释义 | 如果销售经理获得了公司的授权,那么销售经理可以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退定金。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买卖双方对房屋买卖协议以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所以出卖人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受人。 一、没有购房资格交了定金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没有购房资格签了购房合同应该: 1、如果买受人在签订合同前知道自己没有购房资格,买受人应承担出卖人的损失赔偿责任,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2、如签订后出现限购政策,属于双方不可归责的原因,双方无需承担责任,应返还定金;出卖人知道自己没有购房资格的,也应当返还定金; 3、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因一方原因未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应当根据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当事人双方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房屋买卖定金纠纷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适用定金罚则,即出卖人违约双倍退还定金,买受人违约没收定金; 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三、购买房屋定金能退吗 出卖人以认购、订购、预约等方式接受买受人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的,因一方原因不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退还买受人。定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收取定金的一方应退还定金。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主合同无效的,过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得没收或者返还双倍定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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