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无效和合同解除是有区别的 |
释义 | 1、从发生原因上看,合同无效是指合同根本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的条件,合同关系不应该成立;而合同解除是指消灭已经有效成立的合同。 2、对于无效合同、特别是故意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的合同来讲,应该当然无效,即使当事人不主张无效,有关国家机关也应主动干预;而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合同自由原则,即使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当事人不行使解除权,国家也不必干涉。 3、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仲裁机关和人民法院,宣告合同无效是国家行为;而合同解除则往往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决定。 4、在法律后果上,合同因当事人故意违法而导致无效的,应追缴当事人所获得的非法财产;而合同解除则不存在追缴财产问题。 一、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包括哪些情形 保险合同效力变更包括合同无效、合同解除、合同复效、合同终止四种情形。具体来说(1)保险合同无效包括: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2、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3、自始无效与失效。(2)保险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基于合同成立后所发生的情况另行达成补充协议,使合同无效的行为。(3)保险合同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的效力在中止以后又重新开始。中止期内,保险人不需负保险责任。例如寿险中投保人未能按时交纳保费导致合同中止的,该保险合同可以复效。复效的法律后果是已复效的保险合同应视为自始未失效的原保险合同。(4)保险合同终止是指当事人之间由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由法律规定的原因出现时而不复存在。 二、借款合同解除了担保合同还有效吗 所谓合同解除它仍是合同终止的一种原因,具体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在具备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想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那么主合同解除是否必然导致作为担保合同从合同的解除?并不尽然。 担保合同是在基础合同主合同的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订立的,以担保基础合同即主合同债权得以实现为目的,能明确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合同,因而它除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特征外,还具有普通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特殊性。担保合同系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在效力上相对于主合同具有相对独立性。按传统的保证,主合同无效或撤销时,保证合同也因之无效或撤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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