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授权么 |
释义 | 不可以。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一、委托执法的法律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委托执法是指有行政执法权力的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将自己的行政执法事项委托给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其他组织行使,但由委托执法主体承担该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的执法方式。 二、行政处罚立案流程 行政处罚立案,是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认为存在依法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且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违法事实,决定启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开展调查处理的行政执法环节。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线索,或者依据监督检查职权主动发现案件线索的,应及时进行案源登记,及时决定是否立案。行政机关在立案之前,可以依法调查取证,核查是否具备立案条件。立案前的调查,属初步调查。行政机关经初步调查,有理由认为存在违法事实需要予以行政处罚,且属本机关管辖范围的,就应及时按规定办理立案手续,以便进一步调查取证。 行政机关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办理立案手续的,一般情况下属于程序瑕疵,而不属违反法定程序,不影响行政处罚的效力。但是,调查终结后再办理立案手续的,属于违反行政处罚法定程序,相关行政处罚无效。违法案件具备立案条件但未按规定及时立案,在时间上严重拖延,立案后虽然还有调查活动,但主要证据都是在立案之前调取的,有可能被指控构成滥用职权,从而可能影响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立案审批的作用主要体现在督促行政机关及时展开调查,并将不具备立案条件的案件排除在外。因此,立案之前取得的证据只要符合法律要求,取证方式方法合法、正当,且所取之证对所调查事项能起到证明作用的,经查证属实后,就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使用,具有证明效力。 行政机关针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实施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相互之间既存在某种法律上的联系,又是相对独立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处罚立案,在时间上并无必然的先后关系。经核查发现案件线索具备立案条件的,就应依法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同样地,工商机关通过现场检查等途径发现有不合格产品、侵权商品等财物,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以便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的,也应当依法及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可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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