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本标准所指“三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所需休息、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分别称为休息期、营养期和护理期。 法律依据:《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4.1.1头皮擦挫伤 头皮擦挫伤:休息1-15日,营养1-7日,无需护理。 4.1.2头皮血肿 皮下血肿:休息7-15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休息15-60日,营养7日,护理1-7日。 骨膜下血肿:休息7-30日,营养7日,无需护理。 帽状腱膜下血肿需穿刺抽血:休息30-60日,营养15日,护理1-15日。 4.1.3头皮裂伤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钝器创口长度≥6cm或者锐器创口长度≥8cm:休息15-60日,营养7-15日,护理1-7日。 4.1.4头皮撕脱伤 撕脱面积<20cm2:休息15-30日,营养1-7日,护理1-7日。 撕脱面积≥20cm2:休息30-60日,营养7-15日,护理7-15日。 撕脱面积≥25%伴失血性休克:休息90-120日,营养60日,护理30-9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