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立案管辖与审判管辖的关系,因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 1、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的立案管辖和审判,都是审判权的落实,是重合的; 2、对于公诉案件,两种管辖的关系,实际上是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相互关系的反映。 立案管辖解决的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审判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各级人民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以及专门人民法院在审判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七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