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广西农村自建房规定面积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 (一)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二)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