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列车、阻断铁路运输;(二)扰乱铁路运输调度机构、运输指挥部门及车站、列车的正常秩序; (三)毁坏铁路线路、站台等设施、设备以及路基、护坡、排水沟和防护林木、护坡草坪;(四)在铁路线路上放置、遗弃障碍物;(五)击打列车;(六)擅自移动线路上的机车车辆,或者擅自开启列车车门;(七)拆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铁路设施、设备、机车车辆配件和安全标志;(八)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铁路线路上通过;(九)在未设置行人通道的铁路桥梁上、隧道内通行;(十)翻越、损毁、移动铁路线路两侧防护围墙、栅栏或者其他防护设施和标桩;(十一)开启、关闭列车中货车阀、盖及破坏施封状态;(十二) 开启列车中集装箱箱门,破坏箱体、盖、阀及施封状态;(十三)松动、解开、移动列车中货物装载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十四)钻车、扒车、跳车;(十五)从列车上抛扔杂物;(十六)非法出售或者收购铁路器材;(十七)其他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