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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权和抵押权的优先顺序是什么
释义
    1、对于同一财产而言,同时设立了抵押权和质权的,如果抵押权已经办理了抵押法定登记,那么抵押权优先于质权,具体表现为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七条,担保人在设立动产浮动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后又购入或者以融资租赁方式承租新的动产,下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在先设立的浮动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或者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二)为价款支付提供融资而在该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该动产的出租人。
    买受人取得动产但未付清价款或者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占有租赁物但是未付清全部租金,又以标的物为他人设立担保物权,前款所列权利人为担保价款债权或者租金的实现而订立担保合同,并在该动产交付后十日内办理登记,主张其权利优先于买受人为他人设立的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同一动产上存在多个价款优先权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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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1:1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