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每一次履行金额均不能偿付全部债务的清偿顺序,采用并还的原则,在执行程序中,针对被执行人每一次给付均不能偿付全部债务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给出了清偿原则,即2009年5月2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该批复规定:“一、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已修改为第二百五十三条)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计算方法是: (1)执行款=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 第二条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还原则按比例执行,但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