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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检察院无权批准逮捕吗?
释义
    检察院无管辖权一般不能批捕,需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目前撤案方式处理报捕案件不规范,违背立法原意。建议将此情况纳入不捕范畴,统一作不捕处理,以规范执法。
    法律分析
    检察院无管辖权一般是不能批捕的,因为根据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对不符合管辖规定的,应当建议侦查机关向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不可以作逮捕或不捕处理。
    对受理后发现侦查机关没有管辖权的案件,一般情况下,是由公检两部门通气协调,由侦查机关先将案件撤回,然后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就算侦查机关没提捕,也能将该案“消化”掉,致使案件中途“流产”。以撤案的方式来处理报捕案件,显然是不符合刑诉法规定的精神的,是一种不规范的处理决定,有悖立法原意。如果立法将这种情况纳入不捕范畴,统一作不捕处理,就可以避免实践中形成的这一不规范操作,使执法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拓展延伸
    检察院是否有权对逮捕进行批准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中拥有对逮捕进行批准的权力。逮捕是一项严重的强制措施,涉及到被告人的自由权利,因此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逮捕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和批准,是确保刑事诉讼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的重要环节。检察院在批准逮捕时,会综合考虑案件的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确保逮捕行为符合法律要求。因此,检察院具有合法的权力对逮捕进行批准,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稳定。
    结语
    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案件中对逮捕进行审查和批准,是确保刑事诉讼程序合法性的重要环节。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拥有对逮捕的管辖权,对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应建议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对于侦查机关无管辖权的案件,应通过公检两部门协调撤回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以确保执法规范化。检察院的审查和批准权力,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的稳定。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九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一、检察院对批捕案件无管辖权时该怎么处理了?
    嫌疑人逮捕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进行侦查。
    先填写移送案件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再填写移送案件登记表,送达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接受后,拿回回执即可。
    法律链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涉外犯罪、经济犯罪、集团犯罪案件的侦查。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案件时,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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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