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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释义
    我国民事诉讼的管辖原则一般为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要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在侵权案件中。
    除被告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外,侵权行为地法院也有管辖权(侵权行为地包含侵权行为实施地与结果发生地)。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那么,何为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呢?目前现行法律法规暂未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定义,但法院的一些判例中对信息网络侵权行为进行了解释。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的,直接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的行为,即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以侵犯商标权为例,注册商标持有人发现某公司在网络上开设的店铺中,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该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环境下,因此应当认定为网络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即商标持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但也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甲公司向其所在地法院起诉乙公司,认为乙公司通过淘宝销售的侵权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而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行为既涉及线下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又涉及网络上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网络销售侵权产品行为仅是被诉侵权行为的一部分,被告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结果也随即发生,侵权结果发生地与侵权行为实施地相重合。因此,被侵权人甲公司住所地与本案并无实际关联性,不享有管辖权。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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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8 14:1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