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收容教养被废止时间 |
释义 | 收容教育已于2019年12月29日被废除。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收容教养制度是对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人由政府进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种强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收容教养制度自确立以来,对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少年,预防少年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有关收容教养的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对收容教养的性质、期限、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执行机关等重大问题都没有做明确、具体的规定,严重影响收容教养工作的正常开展。 相对于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会给公安带来很大经济利益。如通过收容教育的大棒,可以恐吓公民老老实实接受处罚,缴纳罚金,甚至给官员贿赂。对于那些有头有脸、身价不菲的有产者,在治安罚款之外,通过收容教育还可进一步压榨,因为这些人被收容后,往往不惜一切代价也要“出去”。也正因此,衍生出“捞人”的地下产业,为一些官员带来巨大的腐败利益。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 第一条废止1957年8月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的决议》及《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 第二条废止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的决议》及《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 第三条在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有效;劳动教养制度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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