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可以申请对不予录用的行政复议申请吗 |
释义 | 1、不可以。有关单位组织的招聘考试,最终决绝当事人选择岗位,将当事人排除在职位岗位,理论上属于一个行政行为,但不是行政复议法中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财产权”、“人身权”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2、从当前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从宽的处理原则以及《行政复议法》修改的趋势,行政复议机关是可以受理此类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行政纠纷事项的 3、行政复议机关,包括法院拒绝受理此案的主要理由是《行政复议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一、哪些情况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要权利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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