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属私人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1)房产税,按租金的4%;(2)营业税,按租金的3%;(3)个人所得税,租金不超过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800元)的10%;租金超过4000元(含4000元)的,按(租金-已纳税金×(1-20%))的10%;(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6)印花税,按租金的0.1%;(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属企业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1)房产税,按租金的12%,按年度缴纳;(2)营业税,按租金的5%;(3)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4)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5)印花税,按租金的0.1%;(6)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7)属行政划拨、减免地价款的房屋出租人,按租金的6%补地价款。属行政、事业、团体出租房屋的,需缴纳以下税费:(1)房产税,按(房产原值×70%)的1.2%,按年度缴纳;(2)营业税,按租金的5%;(3)企业所得税,按(租金-已纳税金-费用)的15%;(4)教育附加费,按营业税的3%;(5)城市建设维护税,按营业税的1%;(6)印花税,按租金的0.1%;(7)房屋租赁管理费,按租金的2%。 法律客观: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