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法律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