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践合同具体有哪些 |
释义 |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仅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合同不能成立,必须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即合同是在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一、保管人能够要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吗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我国民法规定,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 二、订金与定金哪个可以退 订金与定金哪个可以退:定金,是指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俗称保证金。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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