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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市诈骗罪定罪标准
释义
    关于上海市诈骗罪定罪量刑标准问题,上海市出台的相关《意见》中规定,对于一般诈骗案件,诈骗所涉及的财物价值在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构成数额较大,诈骗所涉及的财物价值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构成数额巨大,诈骗所涉及的财物价值在50万元以上的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一、多少钱是诈骗罪
    诈骗的金额达到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就构成诈骗罪。《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合同欺诈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合同诈骗罪的个人诈骗“数额较大”为1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数额巨大”为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数额较大”为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为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为200万元以上。
    三、诈骗数额多少能立案定罪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即构成诈骗罪。一旦遭遇诈骗或疑似诈骗,无论金额多少,都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公安机关都将给予答复和处理。如诈骗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不构成刑事犯罪,可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比如拘留、罚款。
    犯诈骗罪,诈骗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是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是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是指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适用“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工作意见》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5千元以上不满5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份以上不满1250份,或者其他发票250份以上不满2500份。
    第二条 诈骗财物价值3千元以上不满5千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两年内多次诈骗的;
    (七)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二年内因诈骗受过行政处罚,又实施诈骗的;
    (八)在公共场所以抛物、摸奖等方式实施诈骗的。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份以上不满12500份,或者其他发票2500份以上不满25000份。
    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一)诈骗财物价值50万元以上;
    (二)诈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12500份以上,或者其他发票25000份以上。
    第五条 诈骗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80%,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六)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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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5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