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并购的动因是什么? |
释义 | 企业并购有以下驱动因素:一是追求高额利润的结果。由于一个经济部门的资本集中总有一定的限度,各个经济部门的利润水平也有差别,资本的本能驱使少数垄断资本千方百计介人多个经济部门,以获取更大范围的垄断利润,或是积累更多的资本以谋取更高的利润;二是减少风险,减轻由于危机所受的损失。经济危机对各个经济部门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各经济部门在危机期间的利润率也不同。即使在非危机期间,各经济部门的经营风险也有差别。因此,采取多部门经营的方法进行多样化经营,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经营风险,减轻在危机中所受的损失。 一、公司并购什么意思? 公司并购兼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1、公司并购狭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的产权,使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丧失,并获得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的经济行为。这相当于吸收合并,《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兼并的定义与此相近。 2、公司并购广义的兼并是指一个企业通过产权交易获得其他企业产权,并企图获得其控制权,但是这些企业的法人资格并不一定丧失。广义的兼并包括狭义的兼并、收购。《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和《企业兼并有关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都采用了广义上兼并的概念。 上市公司并购: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是指为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股份回购等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资产和负债、收入和利润等具有重大影响的并购重组活动提供交易估值、方案设计、出具专业意见等专业服务。 并购是指在公司与公司或部门间通过以互换股票或这其他资源来获得进行公司与公司或者公司与部门间的控制权利的交换,使两个完全不同的整体间产生关联,最终产生利益共存的状态。说白点的就是给对方一些东西或者是钱然后将两个机构混在一起资源共享一起赚钱。 二、企业并购纠纷的司法处理? 1、产权不明导致的纠纷。 由于对被并购企业的产权没有进行界定或界定不合理,或者未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法定手续,导致产权不明。并购后容易造成并购方与被并购企业产权相关人的产权确认纠纷,部分并购的容易造成股东之间、新老股东之间对资产价值和应承担的义务发生争议而引发诉讼。 2、主体不适格导致的纠纷。 一是出售企业的主体不够明晰,如由于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或不明确或不落实,往往出现出售企业的主体不明确,导致被出售的国有企业以出售者的身份,与购买者订立企业产权转让合同,即企业自己卖自己。国家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主体,属于国家的产权份额,理应由国家出售。而国家是个抽象的概念。似乎都可以又都不可以。二是购买主体不适格。如有些被并购企业的经营范围是不允许外商经营的,却由外商收购经营;又如购买方是自然人,作为国有资产的企业出售给个人后,其资产性质(企业性质)相应也发生了变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个体自然人设立的私营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只有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方能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主体。当购买企业方为个体自然人时,其对原企业的法人主体资格往往不去变更登记为私营企业。这时,该企业的经营和法人登记便与法律发生了冲突。 3、行政干预导致的纠纷。 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国有企业行使所有权,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观念,这一观念根深蒂固。有的国企被出售或兼并后。一些地方仍不承认企业出售后其他投资者的股权,以致酿成纠纷。有些政府主管部门强行要求企业并购或被并购,有些则将自愿合并的企业强行拆开,从而导致许多并购纠纷。有些国有企业因并购而由非国有经济主体占控股地位,但政府部门仍直接任命企业领导人,从而导致纠纷。 4、操作不规范导致的纠纷。 在企业并购与转制过程中,由于一些法人法制意识,操作不规范,引发各类案件不断增多。如对购买方资信和经营能力了解不够即出售国有企业,导致纠纷;为赶进度,急于求成,资产未评估就出售,未确定资产价值,即由领导拍脑袋定资产价值;企业并购合同或协议中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导致纠纷;企业并购后,被并购企业未及时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并购后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化,由此引发诉讼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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