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教师得肺结核病假规定 |
释义 | 肺结核患者病假法律规定解释: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患者可获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根据工龄和在单位工作年限的不同,工龄不足十年的为三个月或六个月,工龄超过十年的为六个月至二十四个月。医疗期的计算根据病休时间累计,三个月为六个月内,六个月为十二个月内,九个月为十五个月内,十二个月为十八个月内,十八个月为二十四个月内,二十四个月为三十个月内。 法律分析 对于肺结核患者病假法律规定,根据法律条例的依据规定给出以下内容解释: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拓展延伸 教师肺结核病假管理政策与程序 教师肺结核病假管理政策与程序是指针对教师在罹患肺结核时享受病假的规定和具体操作流程。根据相关政策,教师在被确诊患有肺结核后,可以申请病假,并享受相应的待遇和保障。管理政策包括教师病假申请的条件、手续和所需材料,以及病假期限和延长申请的规定。程序方面,涉及教师向学校提出病假申请、医疗证明的提交和审核、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具体流程。这些政策和程序的制定旨在保障教师的健康权益,确保他们在罹患肺结核时能够得到适当的休息和治疗,同时也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结语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对于肺结核患者的病假法律规定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根据个人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同时,根据医疗期的不同,按照不同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教师肺结核病假管理政策与程序则是为了保障教师的健康权益而制定的具体规定和流程。这些政策和程序的制定旨在确保教师在罹患肺结核时能够得到适当的休息和治疗,并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第四十九条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接到申请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决。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主张有关的证据的,仲裁庭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劳动者的治疗费用按照职业病待遇规定的途径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的,经办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经办机构不按时足额结算费用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可以解除服务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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