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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终止是哪些情况?
释义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
    1、伤残鉴定程序或鉴定事实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鉴定材料虚假或者获取方式违法的;
    3、鉴定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导致无法完成鉴定,委托人又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一、工伤认定书下来未做伤残鉴定可以先去报销医疗费吗
    工伤认定书下来,在没有做伤残鉴定之前,可以先去报销医疗费用的,之后伤残鉴定之后,再申请伤残待遇。
    申请工伤待遇需要的材料如下:
    1、工伤认定受理书;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伤残鉴定意见书;
    4、诊断证明书;
    5、医疗发票及清单;
    6、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7、申请人银行存折或卡复印件。
    伤残鉴定是指伤后伤残程度鉴定。伤残鉴定的范围包括交通事故伤残、工伤事故伤残、意外伤害伤残、打架斗殴伤残。一般由司法部门(比如警队、派出所、法院)根据医院提供的相关入院记录或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残疾鉴定。
    二、交通事故肱骨骨折属于几级伤残
    交通事故肱骨骨折属几级伤残,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有内固定的为九级,没有的话十级,具体以人身损害伤残鉴定结论为准。
    伤残鉴定可以向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申请,同时也可以去当地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医院,带上医院病历及相关记录。伤残等级是指一个人的伤残程度,是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的,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一级最重。
    根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具体的委托权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重新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重新检验、鉴定以一次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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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8:09: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