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著作权受到侵害该如何保留证据 |
释义 | (一)诉讼保全,所谓的诉讼保全,指的是诉前证据保全,执行机关为人民法院,由于网络上的信息可以随时复制、更改或删除,网络证据极有可能灭失,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权利人若遇到侵权,可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固定、保全网络上的侵权证据,但是,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能会受到提供担保、限期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约束。 (二)公证保全,也就是由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的证据保全,具体方式为公证机关对网络上的相关信息逐一打印并将取得证据的过程予以详细记录,形成一份客观完整的公证书,公证取证时,如果遇到图形、图像等声像文件,还会采用录音、录像的方式加以固定,以保证证据的完整性、客观性,在必要时,公证员可以出庭质证,由于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证明其效力已为法律所肯定,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法院直接作为有效证据采信,因此,公证保全已经日益成为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当事人青睐的取证方式。 (三)自行保全,一般来说,自行保全证据主要分为直接打印、直接保存网页或者利用其他软件保存网页为脱机浏览,而这三种方式在真实性或者完整性上都有着一定程度的瑕疵,相应证据的法律效力均不及公证证据,在实际案件中很难被法院采信,而在现实生活中,实际网络侵权纠纷已延及到移动互联网络,自行保存证据变得更加困难。 一、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需要哪些资格条件 (一)从目前规定看,能够向海关总署提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申请的,只能是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即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和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人。 (二)如果某种权利是由多人共有,则其中任何一个权利人向海关总署提出备案申请即可,而其他权利人无须再提出申请。 (三)根据有关的专门法及司法解释,知识产权利害关系人,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维护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许可使用人、排他许可使用人及一般许可使用人等不能申请办理保护备案。 由于许多知识产权的授权使用人,特别是那些经过境外权利人授权的商标专用权的独占许可使用人,在实践中已经完全代表权利人承担起了维权打假的职责,所以,被授权的使用人可在取得授权委托书后,作为权利人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事宜的代理人。 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海关总署受理备案的知识产权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我国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二)备案申请人的资格 只有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这里知识产权权利人指我国《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 使用知识产权的被许可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申请知识产权备案,但是可以接受商标注册人、专利权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的委托,以其代理人的身份提出申请。 (三)提交备案申请书 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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