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六安公积金贷款新政策 |
释义 | 现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在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购买六安市辖区内自住普通住房的借款人,可申请六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贷款条件和贷款额度如下: 一、贷款条件 (一)借款人在六安市辖区外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二)现户籍在六安市行政区域内,在六安市辖区内购买自住普通住房,且为所购房屋的产权人或共有人; (三)能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月还款额与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家庭月收入之比不得超过50%(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其他债务一并纳入还款能力测算); (五)能提供借款人或其配偶购买自住房的有效证明资料; (六)借款人所购住房为期房的:售房企业须与市中心有按揭签约关系,所购房属市中心签约楼盘。 借款人所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必须是2000年以后建成的规模小区的成套住宅(房产证上标明为小区),且不在城市规划拆迁范围内; (七)购买自住房首付款不低于市中心规定的比例:购买期房,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房款的20%。 购买二手房,第一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房款的30%、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不得低于全部房款的40%; (八)市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借款人或配偶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结果不符合市中心贷款规定的; (二)借款人或其配偶有尚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其配偶申请第三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四)借款人或其配偶用本人住房公积金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担保责任尚未解除的。 二、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一)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且符合市中心规定的测算额度。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30年以内(含30年),且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三)借款人家庭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已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异地公积金贷款)且已结清的,按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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