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司破产的,老板应当依法承担公司的债务,并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提是老板是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且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