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东失踪后,可先申请宣告失踪。股东失联2年以上,确实无法找到,公司需要变更的,可以向法院申请该股东失踪。需要书面申请,陈述失联时间、状况和申请理由。法院受理后,认为确需宣告失踪的,将以公告的方式向社会发布,在三个月的公告期内,仍然没有失联股东下落的,法院将宣告失联人失踪。失联股东被宣告失踪之后,法院将确定其近亲属为财产代为保管人,没有权利人的,法院代为保管。代管人享有管理失联股东财产的职责,公司可以通过法院裁决,让代管人代为行使股东职权。代管人代替失联股东行使股东权利义务,公司变更行为重新启动即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