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根据《军人家属一般医疗费用管理规定》,经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供养的父母可以享受军队医疗机构就医,享受优惠医疗。 2.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由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会同军务、干部、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卫生部门负责为其办理优惠医疗证件。 3.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军人家属,本人不愿意办理优惠医疗或者居住地附近无军队医疗机构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医疗补助费。 4.享受优惠医疗的军人家属,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价格计费,免收挂号费、床位费以及取暖费、降温费、保洁费,门诊费由个人负担20%,住院费由个人负担10%。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经接诊医疗机构审核后,其个人负担的费用可以视情减免。除此之外,一般军队医疗机构都会有:军人第一、军属优先的优待政策。 5.可以就近到地方公立医院就医,在军队医疗范围内费用可以进行报销: ①.因急性伤病需要就近急诊就医的; ②外出期间因伤病需要就医,且附近无军队医院,经报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领导批准的;伤病情紧急来不及报批的,应当在具备条件后及时报批;实行派驻门诊部保障的,应由军人所在单位及时告知派驻门诊部 ③经认定本级医疗机构不具备救治能力且伤病情不宜远距离转送至其他军队医疗机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