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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定义与要件是什么?
释义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要件和犯罪客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伪造、变造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的刑罚。对于伪造、变造股票或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行为,也可处以有期徒刑、拘役和罚金的刑罚。单位犯罪时,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也将受到相应处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法判决。
    法律分析
    一、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具体有哪些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1、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以使用为目的、故意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3、犯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中的对有价证券的正常管理活动,犯罪的对象是国库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4、犯罪客观方面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对于伪造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
    来进行审查和认定,对于造成了严重的违法事实的,是或者达到了立案标准的,是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可以依据实际来进行合法的判决。
    结语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要件、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要件和犯罪客观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对于伪造、变造国库券或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数额巨大的行为,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对于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单位犯罪的处罚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伪造和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的行为,应依法进行审查和认定,并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四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同发行人签订代销或者包销协议,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代销、包销证券的种类、数量、金额及发行价格;
    (三)代销、包销的期限及起止日期;
    (四)代销、包销的付款方式及日期;
    (五)代销、包销的费用和结算办法;
    (六)违约责任;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第二章 证券发行 第九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注册。未经依法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证券发行注册制的具体范围、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二百人,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不计算在内;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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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3:00